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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12  点击量: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健康、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各校区投资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承担基建维修工程任务单位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基建、维修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基建维修工程建设。
第五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形式,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搞“关联交易”,擅自确定工程单位。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投标。学院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不得与工程监理单位相互串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虚报工程造价。
第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承担基建维修工程任务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向投标人透露内部决议、标底及其他竞标人信息,不得单独与投标人进行涉及基建维修工程业务的接触。
第七条承担基建维修工程任务单位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投标人、中标人和施工单位以任何名义组织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和旅游观光活动。严禁索取、收受投标人、中标人和施工单位的红包、礼金。
第八条在实施基建维修项目中,承担基建维修工程任务单位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工程投资和规模,不得改变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
第九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有关材料,设备单项(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对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采购,要组织采购小组,统一采购、集中管理。要通过市场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法选择供货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选择、确定合约人。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做好基建维修项目投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基建维修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要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基建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学院纪检部门负有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重点抽查的责任。承担基建维修工程任务单位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账目和资料。对不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清算,一经查出,必须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承担基建维修工程任务的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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